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抢修故障。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中心城区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抢修故障。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中心城区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