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市、县(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上和线下政务集成融合服务,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个门户、一网通办,线下一个平台、一窗通办。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服务窗口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或者向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部分涉及企业的高频审批事项推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