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广企业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互认体系,推动同步联办企业登记相关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施行企业住所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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