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和电子证照归集、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受理单位应当对电子证照进行保全和归档管理,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受理单位应当对电子证照进行保全和归档管理,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