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注销。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和清税、债务清偿承诺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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