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查制度,实施联合审批审查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部门协作和内部征询机制,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全面整合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至竣工验收阶段各类测量测绘事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调整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实施联合审查的,由相应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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