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维护生产秩序和产业供应链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自主经营权利: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六)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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