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好差评”评价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好差评”评价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政务服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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