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措施、处理方式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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