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慎确定实施范围,提前书面通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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