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推行涉企法律文书送达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市场主体应当承诺对填报的住所地地址、电话、邮箱真实性负责,以及时有效接受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和仲裁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