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破产事务牵头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对于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侵犯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排除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障碍。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对于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侵犯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排除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