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交往的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