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区)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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