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