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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