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和查询人身份证件,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企业财产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或者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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