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本市依托国家、省统一电子印章制发系统制发相应电子印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同步免费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钥匙。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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