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城乡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