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