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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