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