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