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接到哄抢、私分或者损毁文物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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