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五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政府储备土地时,土地储备部门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遗存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政府储备土地时,土地储备部门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遗存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