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陈列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管理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