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达到安全防护级别要求;没有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没有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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