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田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田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向其支付适当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