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