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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