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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