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