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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