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建范围;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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