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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