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