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杞县鹿台岗、杞县段岗、启封故城、北宋东京城、明代开封城等大型文化遗址;
(二)祐国寺塔(铁塔)、繁塔、尉氏兴国寺塔、延庆观等宋元时期建筑;
(三)开封城墙、山陕甘会馆、相国寺、朱仙镇岳飞庙(含关帝庙)、刘青霞故居、开封东大寺、朱仙镇清真寺、龙亭、禹王台、杞县大同中学旧址等明清时期建筑群;
(四)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天主教河南总修院旧址、河南省博物馆旧址、河南省政府办公旧址、河南省参议会旧址、河南省教育厅旧址等省会时期建筑;
(五)张良墓、曹植墓、蔡邕墓等历史文化名人古墓葬;
(六)国共黄河归故谈判旧址(红洋楼)、焦裕禄烈士墓、中共豫陕区委旧址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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