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