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的宣传和讲解以及辅助服务等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的宣传和讲解以及辅助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