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举办公益性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