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