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