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木版年画及雕版、汴绣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