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市文物、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较好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