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与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黑池、柳池等河湖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