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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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保障河湖防洪、排涝和供水功能,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与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
第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优先保障防汛排涝功能,同时保护水体水面、...
第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资金纳入本...
第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的河湖保护与管理机制。
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
第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
第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与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提高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保护的举报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河湖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对在河湖...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
第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条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保护与治理并重、兴利与除害结合...
第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岸线...
第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
第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河湖保护名录是实施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第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黄河故道、广...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管辖权限根据规定标准提出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由本级人民...
第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河湖防汛排涝、蓄水调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工业生...
第十九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湖滩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建...
第二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保障河湖安全、农业灌溉...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湖淤积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二)建房、开渠、...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统筹城乡生活...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在线监测能力建设,组织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
第三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河湖及水利工程设施和郑开水系连通工程,科学实施开封城区内外河湖水系...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重要河湖为重点建...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洁责任制和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保洁设施建设,定期开...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金明池、黄龙湖、咸平湖以及景区、院校等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单位应当做...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水上旅游、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垂钓的河湖水域和时段,并设置警示标志。在禁...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炸鱼、毒鱼、电鱼、违规网鱼以及未经许可开展水上经营等污染河湖、破坏水生态的...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洪、排涝、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河湖突发事件的应急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或者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区)水行政...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县(区)...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
第四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
第四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
第四十六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和时段游泳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在禁止区域和时段垂钓的,处以二百元的...
第四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
第四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