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河湖及水利工程设施和郑开水系连通工程,科学实施开封城区内外河湖水系贯通和全域城乡水系连通,增强河湖水体的流动性和净化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