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统筹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建立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目标,实施严格的生态流量管理和监测预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河湖水位接近生态水位或者流量接近生态流量,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河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科学规划、有效使用南水北调、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生态水位或者生态流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河湖水位接近生态水位或者流量接近生态流量,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河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科学规划、有效使用南水北调、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生态水位或者生态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