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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