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六)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七)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八)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六)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七)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八)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