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湖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湖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湖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湖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