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运行安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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